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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相对较小的税种,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约7%,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却远远超过了其他的税种。在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分配调节功能被寄予厚望,并被提高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就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分配调节功能没有充分地发挥作用。换句话说,只要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被发挥出来,我国的分配差距就不会这么大。近几年来,关于个人所得税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公共讨论。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对高收入者的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等主要所得项目加强征管。个人所得税的分配调节功能再次因此而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一方面,社会强烈要求政府运用个人所得税这个手段来强化调节分配的力度,以遏制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甚至缩小分配差距,但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在分配差距调节方面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并不完全决定于个人所得税本身,而是取决于征管能力是否与之匹配。如果征管能力跟不上,那怕是设计出了调节功能极其强大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那也是白搭。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相当复杂,尤其是随着经济金融化、网络化和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个人收入、财产的存在形态日益复杂化,其征管能力的提升,除了税务部门的努力之外,还取决于许多的社会条件,如其他部门的管理水平、各个部门、单位和企业对税收的认识和对税法的遵从度、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经济秩序的规范化程度等等。从这个角度来看,税收的调节功能能发挥到什么程度是一个社会的系统性问题,不是靠税务部门的单方面努力可以实现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非今日才开始加强,其努力程度和管理水平已经超出了社会平均水平。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四一三”工作思路,即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快建设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最近的《通知》也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但要把这些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并非易事。越是高收入者,其收入来源越是多元化,而且与其投资、交易、生产活动交织在一起,其个人收入所得的确认和监控难度越来越大。例如,企业老板的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一个难题,把工资做低一点,而把个人的许多支出打入企业成本之中是通常的避税手法,但税务部门无法认定这个企业老板“应该”拿多少薪水。再如,劳务报酬所得是按“次”征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若是超过,则扣除费用20%。而次数是难以控制的,其所得既可以一次取得也可以分为若干次取得,如家教、调琴师都是按照小时收费,每小时三四百元,根本不用缴税,月收入累积则达上万元。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精确计算更是困难,面对数量众多且账簿资料不全的个体工商户,通常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无法做到查实征收。如此等等,要把个人的各项所得都做到有效的监控,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许多实际的难题,不是说说就可以做到的,更无法简单地拿国外的做法来要求。

个人所得税面临着两难:一是社会的要求很高,视为调节分配的利器,二是能实际做到的又很有限,这两方面反差太大,实际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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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

刘尚希

113篇文章 8年前更新

  湖南人,财政部科研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贴专家、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关注公共性问题,尤其注重从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角度来观察研究经济、社会问题和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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