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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之于社会,就像光之于自然,是一种先天的存在。有大自然,就有光;有人类社会,就会有税收。正像本杰明.富兰克林那句流传甚广的名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与税收是不可避免的。税收是人类社会的天然构件,看似是人为的产物,实质上是自然形成,与人类语言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是类似的。这源于人类的两种存在方式:一是个体的,二是群体的。这两种存在方式也是人作为地球上一个物种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二者是不可分离的。人个体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群体,也就是所处的这个社会。而群体的存在和发展,即社会的进步与文明却离不开税收。没有了税收,群体也就不存在,社会解体,也就意味着人这个地球生物圈中的这个种群的消亡。尽管人类群体的存在方式进化为现代的民族国家,税收也表现为国家的法律制度,但税收的先天本质并没有改变。就此而言,税收的各种含义都是后天赋予的,包括税收的决定、税收的影响和税收的后果,都只是在人类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已。

正是税收,把人个体的存在与群体的存在融合在一起,变成了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分开。也正是税收,改变了人类个体的脆弱性,增强了人类种群的确定性,降低了自然选择过程中的风险,从而使人类快速地脱离了动物界而成为地球上的强者。作为一种自然法则,从个体来看,缴税是一种先天的义务,即使是政府不存在的地方,也无法避免。因为政府不存在,势必会产生政府的替代物,以代行政府的职能,最常见的是“黑社会”的产生,缴保护费或者缴税,名称可以不同,但无偿地拿出一部分个体财产的情况不可避免。缴税的先天义务,在人类发展史上造就了各种不同形式的专制与独裁,税收成为一部分人压榨剥削另一部分人的工具。横征暴敛,成为历史上各种起义和革命的重要原因。税收的“恶行”在历史上罄竹难书,但任何时候、任何革命都无法宣判税收“死刑”,只能是把它关进牢笼,用民主与法制来约束,使之回归本性,维系群体的存在。出于这种需要,个体的权利才被强调凸显,作为群体的组成者,拥有对税收制度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但这与“纳税人”没有关系,个体的权利不只是因为缴税才拥有,更不等于缴税多的人,其拥有的权利就更大,不缴税的穷人同样拥有这样的权利。“没代表,不纳税”,这句话流传甚广,与其说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宣称,倒不如说是群体的组成者,即社会个体成员的权利诉求。“纳税人”概念在政治上的滥用,是对税收本质的误解。 

税收融合了个体与群体,这使税收具有了多层属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从个体来观察,税收是一种成本,或者说负担。作为成本,影响微观个体的经济行为,如投资、消费、储蓄、创业等等经济决策。税率的变化成为重要的经济参数,影响经济主体的预期和行为,从而影响资源的流动与配置。在这个意义上,税收是经济的一部分,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作为负担,公平性要求是显然易见的。社会个体的负担能力各不相同,税收不能使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也不能扭曲社会行为,这是起码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税收是社会的要素,影响社会的运行,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从群体来观察,税收不是取之于社会个体,再直接返还于社会个体,而是用于群体的安全,降低群体生存和发展的不确定性,防范化解公共风险。我们常说:“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中的“民”有不同的含义,前一个是指个体意义上的民,后一个是集合意义上的民,所以,这话应当翻译为“税收取之于社会个体,用之于社会整体”。正是源于此,税收具有公共性。国家是重要的公共主体,税收制度的构建具有显著性的政治性,与政治运行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现代政治制度的形成,肇始于税收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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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

刘尚希

113篇文章 8年前更新

  湖南人,财政部科研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贴专家、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关注公共性问题,尤其注重从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角度来观察研究经济、社会问题和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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