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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2007年引发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到处救援,钱袋子日渐瘪了,赤字达到战后新高,债台高筑,已经占到GDP100%了。找钱,成了美国政府的头号任务。尽管美国人意识到纳税与死亡一样难以避免,但美国人也并非那么情愿,逃税避税也很普遍。尤其是世界上那些“避税天堂”更是成了避税者的乐土。20094G20金融峰会上,避税问题就成为一个重要议题。G20只是议论一番,发个声明了事,而美国却采取了实际行动。不只是针对“避税天堂”,而是对全球来了个全覆盖。2010318日,美国总统正式签发《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法案),201471日正式生效执行。

 

美国维护税收主权的“创新”

 

    这是怎么一回事?对我们有什么影响?看似是美国人自己的事情,实际上给全球金融机构都规定了给美国政府协税的义务。过去,给他国规定义务,靠的是战争;如今,给他国规定义务,采用的却是法律。如今美国不用开战,只用颁布一纸法律,就给世界各国金融机构规定了为美国政府服务的协税义务:必须承诺,每年向美国报告相关账户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纳税标识号、账号、年末余额、账户收入以及资产处置总收益等等。如果不合作,对不起,先把你源自美国的收入征收30%的预提税。这包括:一是所有来自于美国的收入,如工资、奖金、利息、股息、租金、养老金、补偿金、赔偿金、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以及其他可计量的年度或季度收益,只要是该款项来源于美国;二是任何出售或处置美国股票和证券的毛收入(非纯收入)。

这让世界各国金融机构左右为难了好一阵子。合作吧,平添了许多成本,除了对现有客户信息(美国账户和美国公民拥有的非美国账户)进行甄别,还要对新客户进行分类管理;不合作吧,除非不作美国人的生意,或甘愿被罚。排斥美国客户,毕竟对金融机构来说意味着将失去不少生意。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谁敢与美国人断绝往来!一番纠结之后,全球金融机构都向美国政府“投诚”了,或直接与美国税务局签订合作协议,或拐弯通过本国税务机构与美国税务局签订合作协议。现在尘埃落定,协税义务就要正式履行了。放眼全球,也只有美国这样的头号经济强国,才有能耐给世界各国金融机构规定如此的协税义务。

在全球化时代,税收主权已经突破了国界。这不仅是指税收主权的行使会产生外部性,对他国产生影响,而且由于各国税收制度的巨大差异,独立行使税收主权会形成国际经贸往来的障碍。商品、服务、资金、技术、人才在全球流动,如何行使国家税收主权便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通行的国际税收协定就是双边协商的一种有效方式。WTO关税和非关税谈判,是多边协商的一个平台。WTO的税收规则实际上已经“侵蚀”了国家税收主权,一旦接受,就必须服从,国内税法让位于国际贸易税法。

而美国的这个法案却是绕过双边协商和多边协商,以国内法这种单边方式要求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履行对美国政府的协税义务。这是美国维护税收主权的一个“创新”,但开了一个未必是全球福音的先例。按照美国的判例法思维,恐怕只要有了第一,就会有第二,不知什么时候再弄出个什么其他的协助义务来。在全球化深度广度不断拓展的情况下,强权规则可能会越来越多地替代协商规则,以国内法行使长臂管辖权方式给世界各国规定义务。这是只规定义务而不谈权利的一种单边法律规定,除非你提出权利诉求。美国以“世界政府”的名义给全球规定义务,维护的却只是美国自身的利益。其实,美国在对他国制裁、开战,也以国内法名义要求世界其他国履行相应的义务。只是在协税这个问题上,美国走的更远,不只是针对盟国,而是覆盖全球。对此,加深一点认识,多一点准备是大有必要的。

 

我国应提出对等的权利要求

 

当然,无端地承担了义务,也可以提出权利诉求。我国政府在去年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时就提出了这样的要求:美国政府也必须提供中国公民的在美账户信息。要求是提了,但监督执行的能力却是不对等的。纸面上的看似平等的协议,实质上取决于各自的能力。毫无疑问,世界第一强国在这方面的能力也不会是第二,稽查、甚至处罚各国金融机构的各种招都已想好了,就等着那“顶风违纪”的路头。美国的这个法案已赋予美国国税局对位于他国境内的外国金融机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的权力,并要求外国金融机构接受此种检查。如果美国对中国公民账户信息选择性提供,那我们是否有应对之策呢?我们是否有相应的这种检查权呢?对于这一点,我们不要过于乐观。反腐的事情不要寄托在外国人身上,还得靠国内深化改革和法治强化。也许,有了美国的应允,对于已经或想逃往美国的贪腐分子来说,毕竟多了一份风险,对于我国反腐的国际环境应当说还是改善了。同时,对国际避税行为也有了更多信息和线索,对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也是有利的。这也算是美国实行长臂税收管辖权给我国带来的一点附带“收益”,但“净收益”却未必是正的。

对我国来说,要履行美国的这一协税义务,还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和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确立了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在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限于境内进行,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金融信息。对于这类法律问题,如何避免冲突,还不是一个能轻而易举解决的问题。

总体来看,美国这个法案会给全球、给我国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多大的风险以及如何应对,至今没有清晰的答案。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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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

刘尚希

113篇文章 8年前更新

  湖南人,财政部科研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贴专家、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关注公共性问题,尤其注重从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角度来观察研究经济、社会问题和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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