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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何去何从,关键在于对资源税如何定位?

早在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当年国家预决算报告中就已经提出开征资源税的问题。1984年,对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开征了资源税。当时征税范围仅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后又加了一个铁矿石。1994年税制改革时,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并将盐产品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取消盐税。尽管之后对一些税目的税率做了调整,但资源税的整体框架一直延续至今。

过去,对资源税的理解主要放在调节级差收入方面。对资源税的定义就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有的还认为是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对资源税的定义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这后一种理解,进一步把资源税定位为收益税,认为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和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双重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采用税收手段收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经济报酬。

在矿产资源企业主要为国有企业,而且是国家定价的情况下,用资源税来调节国有企业之间的利润水平,是可以理解的。对资源税的这种定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但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无须用税收手段去调节级差收入。至于认为资源税是国有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报酬,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则完全是理论上的误解。征税体现的是国家公共权力或政治权力,而不是所有权或财产权利。在我国,矿产资源都是国家所有,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国有资源的资本化会产生巨额溢价收益,这些巨额溢价收益本应为国家所有,但由于缺乏公共产权收益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多数都流失了,进了少数企业和个人的腰包。暴富阶层的形成与此密切相关。理论上的模糊,使不少人认为应当由资源税来担当起维护国家所有权权益的责任。这种定位显然是说不通的。

还有一种流行看法认为,资源价格偏低是由于资源税偏低所致。只有提高资源税,才能提高资源价格,体现资源的稀缺性。这显然是混淆了税收和价格的关系。价格高低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不是由税收高低决定的。在价内税的情况下,购买者看不见价税分离,税高自然体现为价格高,但购买者支付的实际上是两部分:价格和税收。从煤炭价格的变化中我们不难发现决定的因素是市场供求。资源税一定程度上可以随着价格转嫁,但能转嫁多少取决于市场供求状况。例如,当前煤价迅速滑落,是因需求迅速萎缩而导致的,即使提高煤炭资源税,也不会导致煤炭价格上涨。提高的税负则只能由煤炭生产企业来负担。假如在当前情况下提高煤炭资源税,税负将由煤炭生产企业全部负担,不会导致下游企业的煤炭成本上升而引发连锁反应。至于煤炭生产企业能否负担得起,则看税负高低以及不同企业的情况。

经济发展到现阶段,资源税改革应当说是势所必然。这不是因为资源税本身偏低,而是因为矿产资源的开采成本和使用成本在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如煤炭开采带来的地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以及水源流失等问题越来越严重,煤炭运输、使用中的环境污染以及浪费现象也越来越多。这都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这些成本需要运用税收手段收回来,亦即通过提高煤炭资源税来让生产、运输、使用企业承担相应的成本。显然,提高资源税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这个意义上,资源税属于目的税。至于增加财政收入则是附带的副产品。在这个目标下,则会产生如下效应:一是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使企业开采和使用成本提高,促使企业改进资源利用效率,从而达到节约和减排的目的。二是引导产业结构朝着节约和减排的方向发展。资源开采成本提高,提高了采掘业的进入门坎,可减少低成本进入导致的开采秩序混乱和浪费,同时,资源使用成本的提高,促进节能降耗的技术、设备和相关产品的研发,进而在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生产体系和消费方式。三是运用税收手段收回的社会成本,为政府治理已经造成的生态灾害和污染提供了相应的财力。

资源税也好,环境税也好,都是税收绿化的一部分。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耗中占到60%,针对煤炭税收的绿化过程应当加快。借鉴燃油消费税改革的做法,可利用当前时机,率先推出煤炭资源税改革。这样,可尽快形成一种有效的税收调节机制,同时借机淘汰哪些不合格企业,抬升进入壁垒。至于煤炭资源税提高后给现存煤炭企业带来的困难,可采用临时补贴的办法来解决。从财政角度看,似乎是一手收钱,一手给钱,重复劳动,但重要的是形成长久的税收调节机制,给现有企业和未来的进入者形成了另一种预期。而临时补贴办法随着情况变化可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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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

刘尚希

113篇文章 8年前更新

  湖南人,财政部科研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贴专家、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关注公共性问题,尤其注重从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角度来观察研究经济、社会问题和宏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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