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改革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到底如何改革,社会上有很多的探讨,也有很多的争议。其实,党的十七大报告给财政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虽然只是短短的一句话,但蕴含了深刻的内涵,是总结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三十年经验教训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是我们今后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的指针。河北省实施的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正是依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来完善财政体制的有益探索。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们奉行的一直是“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这条原则,即从中央到地方,让每一级政府通过拥有“财权”去履行自己的事权(也就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在分税制下,这个财权主要通过税种的划分来体现的。每一级政府拥有的税种,包括共享的税种,也就是这一级政府拥有的财权(在这里不讨论各种非税收入的问题)。要使每一级政府都拥有相对稳定的财权,并与其事权相匹配,至少需要如下条件:(1)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能够划分清晰,分担性的事权少,而且相对稳定;(2)每一级政府通过自己拥有的财权可以获得相应的财力,也就是每一级政府都有足够的财源和税源;(3)有足够的税种在各级政府之间分配,共享税少;(4)当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出现财政上的矛盾时,有第三方来裁决。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设计的财政体制才能持续运行下去。
显然,从中国的现实国情来看,这些条件都不具备。正是与现实条件不吻合,才产生了许多越来越深刻的矛盾和冲突。最典型的是在全国财政实力不断壮大的情况下,县乡财政一度陷入困境,2005年有近半数的县不能及时发放工资,更不用说向居民(尤其是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究其原因,除了相当一部分县乡政府无法通过自己拥有的财权获得相应的财力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各种事权在各级政府之间难以清晰地划分,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机械地把某一项事权归为某一级政府,实际上无法做到。在市场化改革和工业化发展的这个大背景下,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政府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的事权需要政府去履行,而这些不确定性的事权很难静态地按照理想化的模式在各级政府之间做出清晰的划分,往往是需要各级政府来共同承担。而共同承担的方式在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从河北省的情况看,在涉及到的12类47项事权中几乎都是省、市、县共同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财力与事权的动态匹配就变得更重要。例如,农村义务教育,长期来实行的农村教育农民办,政府处于帮衬的位置。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明确界定为政府,具体划分为县一级政府的事权,而事实上,全国各县的财政能力差距大,很难全部由县一级政府来承担,尤其在中西部地区,往往是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共同承担。在河北省,涉及到农村义务教育的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护改造、贫困家庭学生寄宿生活费补助、教科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这诸多事权是由四级政府共同承担的。把农村义务教育这项事权细分并明确相应的财力来源,这个过程就是支出责任划分和明晰的过程,同时也就是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过程。由此不难看出,支出责任的划分过程,也就是依据事权来匹配财力的过程,即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就很难真正落实。
显然,在支出责任划分过程中,是无法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来操作的。因为以税种划分为主要内容的财权划分无法与各级政府承担的事权直接相匹配。而且,各地发展不平衡,差距大,即使有财权也未必有相应的财力。有的地方具备经济发展的条件,又有较强的发展能力,有了财权,自然就有了财力,像那些发达地区;而有的地方相反,不具备发展条件,且发展能力较弱,赋予其财权,那只是“画饼充饥”。如果不依据各级政府分担的事权来匹配财力,那么,有的地方就会陷入财政困境,导致一些事权无法履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个省,也是差距很大,更不要说按照主体功能区的要求,不少地方是要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因此,即使做到了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对于这样的地方来说,那也是“水中望月”。可见,要想让每一个地方的每一级政府都通过拥有财权来获得相应的财力是不现实的。
所谓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不是向西方看齐,也不是追求一种理想化的东西,而是使这种体制在更加适应于国情的基础上科学化和合理化,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是一条适应于我国国情的原则,是适应现实要求的重大理论创新。较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这条原则更强调动态性和约束性。一是不论财权、事权、财力如何变化,财力必须跟着事权走。事权下移,则财力下移;事权移到哪一级,财力就下移到那一级。从操作上来看,财力的移动也比财权的划分更为容易。就此看,这条原则适应于改革时代的特点:各级政府之间的“增量事权”是在频繁变化的。二是对上级政府构成约束。各级政府都要做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这无疑是对上一级政府的要求。也就说,在这个原则下,上一级政府有权力上移财权,也有责任和义务下移财力,在其所辖区域内的各级政府之间做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如对省一级政府而言,这条原则就意味着有责任和义务在省域范围内做到纵向的财政平衡和横向的财政平衡,使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的财力与其事权相匹配,至于用什么方式、方法,各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上移事权、也可以下移财力;而财力下移是通过财权下移,还是通过转移支付,则可相机使用。而河北省的做法是通过事权上移,把一些事权变为由省市县共同承担,同时下移财力,以此实现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履行有相应的财力保障。
河北的支出责任划分试点表明,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使省以下体制的改革更富有弹性,可以因地制宜,可以多样化。相比之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则只能是一刀切,尤其是在省以下,财政体制实行一刀切,看似规范,整齐划一,实则是不利于科学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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